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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 > 中国证券打非风暴

各地执法行动

 兰州非法证券活动“变色记”

   过去10年,从证券黑市、一级半市场、非法中介到非法咨询,兰州非法证券活动不停演变,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眼花缭乱。

 陕西重灾区深层次调查

   通过对陕西“打非”一线职能部门的走访,本文试图找到陕西之所以会成为全国非法发行原始股“重灾区”的深层次原因。
 

 织网珠三角 广东打非大集结

   数据显示,2007年广东证监局共联合公安、工商部门现场执法50次,现场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办案4件。
 

 从取缔五家非法机构做起

   为彻底摸清炒股软件的真实面目,广东证监局派员深入炒股软件公司内部,亲身探察相关内幕。

 广东三对接机制即将出炉

   一是证监与公安部门的线索移交机制,二是明确以工商查处为主的机制,三是联合通信和媒体主管部门,切断非法证券活动传播途径。
在全国证券“打非”风暴中,各类案例不胜枚举。但同是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对非法证券活动无丝毫概念,不免让人心生感慨。
好在一张“天网”已然织就,证监会、银监会、公安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小组成为天网之经线,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联合执法体系则构成天网之纬线。一番猛药攻伐之下,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势头锐减。
   

中间地带

 中介机构:我是这样忽悠你的

   无任何资质的中介机构寻找非上市股份公司,勾结股东,以海外上市名义诱骗投资者上当。

 引君入局 以海外公司的名义

   中介公司以QDII业务为饵,利用招收学员进行“境外投资”、“境外期货交易培训”等骗钱。

 产权交易所行走灰色空间

   产权托管机构运作不规范,使非法机构能编造公司股票获批等虚假信息骗人买“原始股”。

纸上富贵陷阱

 海外上市纸上富贵:馅饼还是陷阱?

   有些海外上市公司,实际上是到OTCBB等市场交易,因行为非法可能无法实现股票买卖。

 非法发行公司将被市场禁入

   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已经进入监管部门“黑名单”,在问题未获得解决前将被阻止上市。

 模糊到清晰 非法发行法律边界演变

   法律界人士称,是否涉及非法发行,有一个关键的判断依据就是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发行。

监管新纬度

 解密证券打非“矩阵”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具体的打非工作机制层面,建立了系列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职责明晰

   筹备长达两年之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终于获得批复成立,并明确了其五项职能。

 告别“踢皮球” 四部委统一步调

   在非法证券活动中,九成案件涉嫌犯罪,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查、法院四个核心部门。

 填平监管死角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成立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力量将加强,长期的监管死角将被填平。

治本之道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三大问题待破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我们简单复制对现在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明显是不合适的。

 流动性悖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堵邪疏正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天性通过合法渠道无法得到满足,那必然只能通过非法渠道满足。

 创业板之后是柜台市场

   主板和中小板基本上是在一个层次的市场。推出创业板后,下一步还要推出柜台交易系统。

 取证之难与辨定之惑

   随着打非力度加大,非法证券活动种类和手法不断翻新,“反侦察”及案件办理难度都加大。

十年打非史

 产权交易机构为何被指“帮凶”

   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的非法证券活动,其背后的行政力量被怀疑。

 “一级半”市场兴来始末

   站在历史的起点上,非法证券活动注定是年轻的中国资本市场所无法绕过的“坎”。

 国办99号文“分水岭”

   现在回头来看,正是有了国办99号文,才有了此后全国明确的“打非”机制。

 再看1号文

   “从之前的不好意思管,到现在的必须管、管到底。1号文可操作意义可谓重大。”这位地方局官员感叹。

1号文指南

      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1号文,为投资者打开了一个合法、合理的诉讼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宝贵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就1号文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解答。
Ⅰ、1号文剑指非法证券 Ⅴ、共同诉讼方式最佳
  进一步划清非法证券发行活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明确了受害投资者的民事救济途径等。
   从提高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权益计,尽量向法院争取采用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审理。
Ⅱ、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Ⅵ、民事赔偿中的责任与损失计算
   在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中,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1号文明确指出了司法救济的两种方式。此外1号文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标准,但不会影响具体操作。
   对参与非法发行的投资者如果是积极参与的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发行的投资都如果是消极参与的受法律保护。
Ⅲ、受害人的追赃途径 Ⅶ、与非法发行有关的民事诉讼现状
   受害投资者有权继续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目前尚未形成投资者维权普遍性采用的方式。1号文的出台必然会引发新一波的投资者维权热。
Ⅳ、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 Ⅷ、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凡是直接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都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有关案由提起诉讼为宜。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四部门1号文。    关于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较多。就下一步的配套工作而言,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辩证法析理、高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