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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1号文,为投资者打开了一个合法、合理的诉讼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宝贵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就1号文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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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1号文剑指非法证券 |
Ⅴ、共同诉讼方式最佳 |
进一步划清非法证券发行活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明确了受害投资者的民事救济途径等。 |
从提高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权益计,尽量向法院争取采用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审理。 |
| Ⅱ、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 |
Ⅵ、民事赔偿中的责任与损失计算 |
在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中,不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1号文明确指出了司法救济的两种方式。此外1号文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标准,但不会影响具体操作。 |
对参与非法发行的投资者如果是积极参与的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发行的投资都如果是消极参与的受法律保护。 |
| Ⅲ、受害人的追赃途径 |
Ⅶ、与非法发行有关的民事诉讼现状 |
受害投资者有权继续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目前尚未形成投资者维权普遍性采用的方式。1号文的出台必然会引发新一波的投资者维权热。 |
| Ⅳ、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 |
Ⅷ、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
| 凡是直接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都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的有关案由提起诉讼为宜。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四部门1号文。 |
关于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较多。就下一步的配套工作而言,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充分发挥判例的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辩证法析理、高效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