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所抱怨的,“最大的头疼就是裁判问题总是出现在报纸的头条”。显然,南非世界杯布拉特的头会继续“疼”,黑衣法官依然是话题主角。从阿根廷对尼日利亚的“熊抱式阻止”(海因策因此在无干扰下头球破门)、韩国和阿根廷的“越位获利”、南非队与乌拉圭队的“点球悬疑”、澳大利亚队与加纳队的“罚牌如发扑克”、加纳和澳大利亚的“科威尔之冤”(既给点球又罚红牌)、巴西和科特迪瓦的“假摔表演、卡卡出局”,以及法比亚诺的“用手卸球然后进球”……
足球裁判错误困扰着绿茵场,这也是“电视裁判制度”一直被提及的来由。布拉特以及欧足联主席普拉蒂尼都属于“传统死忠派”,他们认为电视裁判会削弱主裁的权威,而裁判人性化的错误是比赛的一部分,只要不是“黑哨”的误判本身也构成经典故事的情节,例如1986年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增加足球魅力的传播,添加了悲情、狂喜、机遇、狡黠等命运元素。但是,随着足球比赛背后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大,裁判错误的确是对那些浴血奋战的球员利益严重侵犯。21世纪以来,“黑哨潮、电话门”席卷了亚欧等洲,不是一个偶然孤立现象,传统足球思维有点举步维艰。
不过,在我们看来,目前的“革新派”思想也有点混乱。他们将电视裁判看作是一种帮助判罚的工具而不是一种针对球员的“权利救济”,国际足联讨论的是让裁判获得电子设备的帮忙,电视裁判并不是一个“独立主体”。于是,“鹰眼”代表的电子监控技术帮助裁判在2006年世界杯决赛对齐达内“亮”出一张红牌(由持有电子设备的第四官员向场上裁判汇报监控结果)。人为执法至上,电子裁判只是一个辅助工具。
我们认为,这种“辅助性做法”的确存在很大问题。后果必然是辅助工具常态化使用,也就是说,裁判为了提供每个球的判罚水平,会较多地使用电子工具,但这会影响足球比赛的流畅性,而且造成球权上的不清。举个例子,就像澳队和加纳比赛中防守队员科威尔那个手球,如果裁判想要通过“鹰眼”确定是否真实手球,就要看录像,将比赛停下来。但假设科威尔没有手球,而球又落在进攻方脚下,但比赛已经停下来了,那么怎样重新开球才是公平呢?或者像亨利世界杯预选赛那个手球,假设那个手球没进,但球还在法国队脚下,随后又经历了一个配合后进球了。那么,之前的亨利手球经鹰眼发觉要不要判罚,于是爱尔兰获得控球权,球不应当在法国人脚下,法国人后面围攻配合的那个近球是不是应当算无效?
所以,足球的“球权”特征跟网球甚至篮球都极不相同,它高度模糊而且变化极大,“鹰眼”置于场上裁判的辅佐位置,必然产生“死结”。我们认为,应转变思路,将辅助工具变为球员的“权力救济”。其主要原则是:
一、电视裁判是一种“球员申请制”,即不是由场上裁判,也不是由场下教练,而是由场上球员作出的申请权力;
二、场上每个队“各有且仅有”一次对极其争议的状态申请电视裁判(大屏幕慢镜回放)的权力,总和为2次,由场上队长和队员快速合意后,向主裁递交队长袖标来完成申请;
三、设立电视裁判官员,当电视裁判证实主裁判罚错误,电视裁判官员有权利要求主裁纠正自己此前判罚;四、电视裁判只裁断关于球的争议,而不是针对球员判罚的争议;
五、在“权力救济制”下,场上裁判不能持有电子设备来执法,“鹰眼”和主裁、边裁都是绝缘的。
原则一和原则五都意味着将对“球权”和“误判严重后果”的理解交给球员,裁判还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罚比赛。
而原则二设定了两队的申请权力次数,保证球员的“权利救济”不至于过滥,保证了比赛的连续性流畅性,同时也控制了球员对主裁权威的“持续性侵犯”。球队会很谨慎地将申请权留在最关键最具争议性的状态。
原则三则是改变了“人为执法至上”格局,更正裁判的严重错误。原则四则是明确了“权力救济”的边界,比如A队后卫在禁区外侵犯看似B队前锋,但B队前锋是假摔演戏,导致裁判误判,给A队后卫出示红牌(不存在点球判罚),此种情形,任何一队都不得申请采用电视裁判,但如果禁区内侵犯,裁判判罚了点球,那么利益受损方可以申请电视裁判。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很多时候,场上裁判之所以会对一些球员出牌,并不仅仅依赖于犯规时候的特定情境,就像著名光头裁判克里纳说的那样“有些后卫场上脏话不断挑衅对手,对于他们的粗鲁动作,一般会惩罚更重一些,因为裁判也要兼顾比赛氛围和双方情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