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3月3日《北京青年报》)
备受瞩目的成都孙伟铭案成为两会政协委员提案而被摆上了政府的案头,可以想象其对社会造成的深刻影响,远不止“法官造法”那么简单。对照诸如杭州胡斌案和南京张明宝案我们看到,当世人还将目光停留在责骂醉驾及酒后驾驶的罪恶行径时,如何有效地规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将是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很早以前,看过一段广告片,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县太爷:“你状告何人?”
酒鬼:“告酒!”
县太爷:“酒有何罪?”
酒鬼:“罪大恶极!”……
其实,“醉驾”后酝酿悲剧的祸根,始终与“酒”脱不了干系。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全面进入汽车时代,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突增,使得醉酒驾车犯罪频频发生,不仅给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创伤,也让社会经济蒙受无故损失。
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就达到了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如此庞大的数据,让我们清醒的意识到培植正确的饮酒观,迫在眉睫。更让我们感到,此次提案建议的必要性。同时,倘若建议能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引起各界代表委员们的共鸣,并能够得到司法与立法机关的充分认可,将又为在今后因处理此类案件上存在的司法空白,书写了重要一笔。真可谓是,现实版的雪中送炭。
同样,在“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无酒不成席的惯例,被死死的拴在了每个中国人的神经中枢。明知山有虎,却偏向虎山行;酒后驾车让那些存有侥幸心理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现时这一腐朽思想观念的存在,却逐渐演变成中国“汽车时代”来临前,继城市道路交通出现拥堵弊端后,又一制约城市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建议如能实施,将成为防止“酒驾”最有效的抑制剂;更能从根本上给变味的“酒文化”刮骨疗毒。
成都孙伟铭案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争论,除了与醉酒驾车这种特殊的犯罪现象有关以外,另一个重要原因莫过于之后最高法的宣判上。有人指出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并判处无期徒刑尚且过重,而且与现行《刑法》的条文规定有较大出入。最高人民法院以“造成重大伤亡”这一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违背了《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本意,突破了条文限制。
说白了,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时,现有法律条文中没有针对此类案件予以量刑的标准可参照,就只好生搬硬套的将就其他类似的法律条文加以论处。咋一看,似乎是合情合理,“杀人者偿命”有何不妥?或许这要是在古代,还行得通;拿到现在,只怕是有些牵强了点。正如该建议的提案者、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所说,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驶的主观心态属“放任”还是“过失”,依笔者理解,即为“故意”还是“非故意”,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而不宜一刀切。建议的提请,让这一领域尴尬的司法“真空”局面,有了立法的依据,进而有助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因为,此时毕竟已不是那个“一人失宠,满门抄斩”的旧司法体制时代。只有完善的司法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个甲子的两会民主训练,政治家们总是能找到这些关涉国家福祉的重要问题,进行公开辩论,达致各方利益共进退的解决方案。越是重要的问题越是要公开讨论,每个人都是改革者。两会的“舆论场”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