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保障公民住房权利
本报记者了解,目前草案对住房保障的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基本思路是,“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分层次”。
草案起草中的共识是,《住房保障法》的总体目的是保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住房权利,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因地制宜保障他们住房,这样目的也为了打破地方的户籍局限。
“只要有住房困难,包括新毕业的大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体系。”草案实践版起草参与人之一的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告诉本报记者。
为了扩大保障房来源,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市场上争议的限价房也列入了草案保障性住房的范畴,“但可能不是这个称谓。”
王表示,“在称谓上各地有纷繁复杂的说法,但无非是‘租’和‘售’两个框架,我们设想的总体称谓是‘租赁式保障性住房’和‘产权式保障性住房’。但对此住建部尚未表态。”
租赁房的新模式探索是最大的创新,王锋透露,目前的框架设想是鼓励地方,把参与租赁房的对象,按其收入分成不同等级,进行梯度的补贴,“补贴的资金不必直接发到申请者手中,直接发放给租赁的产权方,同时根据申请者的收入变化进行调整。”
“这样做,是为了有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政府方面享有较大自主权。”王表示。
3.保障房建设或成政绩指标
正在进行的全国两会上,致公党中央递交一份提案表示,应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土地供应的比例,如可以采取4∶3∶3的土地供应结构,40%用于经济适用房,30%用于限价房,30%用于商品房,七成土地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虽然致公党中央所提的模式仍可存议,但也凸显了一个难题:虽然住房保障体系改革方向拟定,而如何有效监督政府的执行力度,已是住房保障法的关键。
“这个是立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王洪亮向本报记者透露,建议稿中的想法是从总体的规划、土地、资金、运作流程纳入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甚至不排除将来单独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向人大报告。
“我们希望能进行政府的问责,列出具体的问责领导,把保障房的建设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一个政绩指标,纳入其升迁考核标准。”王洪亮表示。
问题是,如果将规划建设拆分开来,在资金和土地上,全国各地着实有各自的难度,在起草组人士眼中,这需要区分对待。
“在财力保障方面,各地财政的实力差别比较大,很难在这个基本法里面确定当地财政的出资比例,所以现在只能说在做预算的时候要留这么一块。”王洪亮表示。
经过一个甲子的两会民主训练,政治家们总是能找到这些关涉国家福祉的重要问题,进行公开辩论,达致各方利益共进退的解决方案。越是重要的问题越是要公开讨论,每个人都是改革者。两会的“舆论场”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