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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未“侵害”过隐私权

邓新华 2010-03-05 00:35:48

罗斯巴德的原则简单明晰,也更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就不需要再特意区分名人的隐私和普通人的隐私。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都必须使用自己的财产权手段保护各种隐私。这不仅可以降低无聊的道德指责,同时还可以将那些意在炒作的人士却妄称“绯闻属于隐私”的事情“分离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农村存在一种“在公共场合撞破偷情却能获得赔偿”的习俗,这种习俗具有历史理性。那些撞破偷情的场景,要么发生在野外或公共场地,要么发生在串门时,撞破者都不是通过侵犯财产权的方式去获取他人隐私的,因此大可理直气壮。罗斯巴德甚至赞同合法获知他人隐私的人勒索对方,他把这种勒索视为一种正常的交易。

从“日记门”来看,唯一的侵权可能是“报料日记”的人,其获取日记的手段非法,韩局起诉是完全合理的,因为他偷偷使用了韩局的电脑,也许他是通过黑客手段进入电脑,这都是严重侵犯财产权。但网友传播日记并没有侵权,因为仅仅艳情情节无法构成一项权利。“人肉搜索”日记门女主角,只要利用的是公开信息,也谈不上侵权。类似的案例有陈冠希“艳照门”,泄密者“奇拿”侵犯了陈冠希的电脑的财产权,或违背了客户服务条款,他需要得到严厉的惩戒。但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信息的网友,并无大过。

网络时代或许将重写隐私权的定义。现在各国通行的隐私权法规,对隐私权保护过度了。社会为保护某些人的隐私承担了过高的成本。在现行的隐私权法则下审视网络传播,网民动辄遭受指责。网络是自由、开放的空间,这个空间更适合采用罗斯巴德的原则。网络从来没有侵害过隐私权

法律要做的是将隐私权变成一种“财产权保护”,而在这个过程中道德也将更加符合人性的理解,例如:同样是“录像门”主角的名媛希尔顿采取的是“起诉”方式,她依旧带劲地活着;而张柏芝竟然无谓地为其婚前行为“以泪洗面”。一个病态的社会总是为道德树立更高的牌坊,而对大量的权力侵入合理的财产权而采取“鸵鸟政策”。所谓“窥视欲”只有伪君子才对此感到“碍眼”,而一旦发生“日记门”事件,某些权势者总以此借口来涂黑为“网络暴力、侵犯隐私”,并为其控制网络、取消网吧找到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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