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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未“侵害”过隐私权

邓新华 2010-03-05 00:35:48

被称为新时代微博体“官场现形记”的局长日记事件有一些新事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党组决定对当事人可能涉及违法违纪问题正式调查外,“日记门”男主角韩峰已经以个人隐私被人恶意泄露为名,向当地警方报案。

由于有大贪腐为坐标,韩局“小官僚式娱乐”似乎并未遭到网友过度恶评,而“网络暴力”尤其是对隐私的侵犯的抨击变得越发明显(请注意:侵犯隐私同利用网络“造谣”完全不同,隐私是真实的信息),尤其在日记事件之时,又有“兽兽门事件”、“北影女生视频”发生。于是,网络被认为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有揭露和监督的作用,又有侵犯隐私的特点。所以,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网络需要监管,来消除“黑暗面”。

不过,我们认为“网络暴力”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一指责是没有意义的,很多国家尤其是欧洲所承认的隐私权是非常含糊、甚至是错误的。我们这一判断看上去有点冒天下之大不讳,不久前谷歌公司首席执行官施密特(Eric Schmidt)表达了谷歌对隐私权的“不关心“,他说了一句“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毫无疑问施密特的言论遭到口诛笔伐,他的前女友也上传了他的情史,而意大利也以侵犯隐私权对谷歌三名高管“问刑”。谷歌为其对隐私权的“新理解”付出了代价。

其实,施密特真实的意思是,因为出现了网络工具,网络是分享共有信息的,而隐私的披露必然是一些“内情人”自己报料的,然后网络“无偏见、无选择”地接受了它,所以这一过程存在两个不同机制“传播”和“报料”,传播是不应当被问责的(搜索引擎在传播中承担很重要的角色),而“报料”则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这其实符合奥地利学派罗斯巴德的观点,罗斯巴德否认存在“隐私权”。罗斯巴德认为,“对隐私的唯一权利是保护个人财产使其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保护个人隐私的依据只剩私人财产权。比如,偷窥他人居室隐私、窃听他人电话、私拆他人信件都是侵犯财产权。对通过这些方式获取他人隐私的人,法律的应该追究其侵犯财产权的过错,而不是泛滥的“隐私权”指责。

这一原则把保护隐私的成本完全界定给了个人,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谨慎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契约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律师、心理医生等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这可以解释为,他们提供的是收费服务,他们和客户之间的契约限制了他们泄露隐私。如果他们不遵守契约,就是对客户的财产权的侵犯。当然财产权手段也并不排斥道德手段。比如泄露朋友的隐私,就属于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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