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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农民户籍取向

张星伍 2010-03-04 03:08:23

就农村人而言,他们考虑的是现实的生活问题。就以户籍改革来说,国家2003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可以看出,按照这一法律,如果目前在城市从事非家经济的人不改变自己的户籍身份,即使他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他可以不退还已经的土地。而如果改变自己的户籍身份,则必须无条件的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退还给发包方。显然,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户籍成为农民保有自己土地固定资产经营权,在风险社会中降低个人风险重要制度安排。由此我们也可以从农民对户籍改革表现出的漠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制度安排,在每一个个体生命的生存状态中,所能体现的巨大动力或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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