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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国家机密”

21世纪经济报道 马晖 北京报道 2010-02-24 22:19:19

据熟悉起草过程的相关人士介绍,在修订草案中,对于“工作秘密”并没有单独予以规定,而是依照公务员法中相应的规定来执行。

而商业秘密则主要是指涉及商业利益方面的问题,有些商业秘密本身就是国家秘密,特别是中央国有企业在对外的谈判、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标的本身就具有两重性,一重是国家秘密,一重是商业秘密。“如果是作为商业秘密,就由企业进行管理,但是如果作为国家秘密,要按照国家的秘密进行管理”。该人士表示。

谁有定秘权?

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还具体开列了七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以明晰“国家机密”的范围。其中,第四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第五项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因这两项中很多属于商业秘密,周汉华研究员建议,是否可以删除这两项,将其归入“商业机密”中。

此外,还有一些法学专家更进一步建议,应明确不属于国家机密事项的范围,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涉及到的一些事项。

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自然灾害、重大责任事故中死亡人数等信息。

与如何区分商业机密与国家机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是否属于定秘主体?它们是否具备定秘权?

按照法律规定,定秘权属国家权力的一种延伸,而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非国家权力机构。

“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为纠正过去定秘主体缺乏明晰、定秘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于定秘权其实是上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

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机密。”

但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都具备一定的行政级别,这就使得这类企业也相应具备了定秘权。

比如中石化、中石油、中国电信以及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这些企业都属事关国民经济安全的战略型央企,按照其行政级别,都具有指定国家机密的权力。

“现在延伸到一些单位,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据一位熟悉起草过程的相关人这样解读。

不过,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央企废除行政级别已成未来改革的一个侧重点,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尤其央企,未来是否仍具有定秘权?“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看这次常委会审议的结果。”周汉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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