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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住房问题需要化繁就简

唐来方 2010-02-24 03:13:24

解决全体公民住房问题应有全新的思路。一是回归全民所有制优越性,国有资产为全体公民提供包括住房在内的平等的经济支撑。二是吸收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又能与中国现有制度方便对接转换的安排。先看一下并不太远的邻国新加坡的情况:

政府将确保组屋价格继续保持在多数国人负担得起的水平,并按照人口的增长速度增建组屋及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期望。

李显龙总理昨晚在建屋发展局成立50周年庆祝晚宴上作出这一承诺时指出,建屋局在为新组屋定价时,都会确保约80%的绝大多数国人都有能力购买。

过去半个世纪,已有两代新加坡人在组屋区成长。公共住屋塑造了我们独特的国家身份认同和作为公民的共同记忆。它也塑造了我们的社区,并为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

建屋局今年将建第100万间组屋 (联合早报2010-01-27《李总理:政府将确保大多数国人买得起组屋》)

公共住屋政策的精神内涵相当丰富,远远超出了住房本身。由于全国80%的人口都住在组屋里,因此组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一个社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可以这么说,组屋区就是新加坡社会的缩影,它每时每刻都生动和鲜活地反映着整个社会的运行状况,包括政府的施政理念和管理能力,包括国民的生活状况和生活态度以及国民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等。

由于政府组屋价廉“屋”美,绝大多数国人都有能力拥有一套,使“居者有其屋”的理想真正实现,也使新加坡成为国民拥屋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联合早报社论《新加坡的“组屋精神”2010-01-28》)

再看我国住房制度演变。建国后逐渐形成一种被称为福利分房的制度,一直实施到住房制度改革前。相当部分职工工作一辈子,终于分到一间或一套住房,也有少数人员分到了相对宽敞的住房。在这种制度下大体保障了城市居民低水平的住房需求。其政策含义是有条件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该为其职工提供最低限度或达标的住房。

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同时推行住房公积金等办法。住房制度改革推出后,少数有条件的单位以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然后以本单位自有公房名义按房改有关规定出售给职工。一方面有条件的人员通过不同途径享受到了不只一次的公有住房出售的利益,同时享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从未分配到住房的老职工,因为遭遇下岗等原因,既没有得到住房补贴,也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待遇 , 只能承受负利益(需自己出钱租房居住)。尽管近两年 国家密集出台了强化和规范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逐步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需求,但在政策思想上欠周延。由此看来,住房制度改革既奠定了房地产业大发展的基础,但也造成了巨大的分配不公。

住房问题上分配不公的原因是什么?关键原因在于相关政策的断裂和推出重大改革时相应的配套和平衡举措未及时出台。住房制度改革后,单位原分配给职工的住房,由职工按房改价购买,这房改价很低,仅相当于建筑成本(不含土地成本),还有工龄折扣等优惠。有几十年工龄的老职工以房改价获得一套售后公房,这是多年低工资隐含住房福利的显性化,也是对老职工多年为国家积累作出贡献的承认,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有一部分老职工一辈子也没分到房。更不合理的是少数有条件的人员获得不止一次的住房分配利益,如有的单位在普遍的福利分房以后,在市区较好地段集资建房,以低价卖给本单位职工,所谓低价与房价飞涨以后的现价比,只是几分之一而已。福利分房(包括变相福利分房)职工按房改价购自住用房,隐含了一个事实,即房改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人,无偿获得了自住用房的土地使用权,而未分到房的人则没有享受到同等权益且未得到补偿,这正是住房问题分配不公的症结所在。不能忽视的还在于这种分配不公出现了世代接续,目前独生子女一代结婚,如双方父母都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就出现两代人三个家庭供一套婚房的情况,这正是推高房价的一个因素;高房价则更加压缩了没有分到房职工子女的购房或租房的能力,且将长期压制他们的即期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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