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即使“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也不意味着就必须实施“实名制”。言论自由当然有限制,但如果我们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我们就只能根据“言论的内容是什么”而非“发言的人是谁”来对言论的做出限制。“实名制”只能起到确认发言人是谁的作用,可是既然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在公共网络上诽谤他人,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非要实施实名制呢?难道我们真的要建立一种根据身份不同来决定话语权大小的制度吗?
又次,近来有一种更具迷惑性的论调,既所谓“后台实名制”。意思是在网站前台大家还是可以自己取个昵称,而在网站后台则必须向有关机关报备登记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但是,无论是所谓“前台”还是“后台”的“实名制”而如果实施“实名制”,实际上是让社会的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会不会发表非法言论)都冒上个人资料被不当利用的风险,让所有的网络运营商人都承担上记录和不断更新上网者个人情况的成本,还让各级政府机构不得不增加监督“实名制”效果的负担——即使不考虑其中所产生的寻租可能,这些负担本身也会最终转化到纳税人的头上。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实名制”不可行,不是因为公权力天生是童话故事里的大灰狼,而是因为如果公权力用这种方法来管,那么肯定管不了也管不好。本来,只要破除了“网络 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的迷信,大部分人都会地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至于真正故意在网络上从事违法行为的少数人,无论有没有“实名制”,也还是会千方百计地隐瞒自己的身份。网络实名制,使本来只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集中提供的公共资源,被低效率地加诸于分散的社会个体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实名制”是公权力介入私领域,不如说它是不恰当让私人去承担了本来可以由专门的公共机构完成的工作。
本文开头提到的两位才女,一位投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项目,另一位更成为优秀的基层法官,对中国法治的贡献都比我大。我想她们肯定非常清楚:讲立法理由不是谈文学创作。法律人面前从来就没有“虚拟世界”,所谓“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仅仅是个比喻,“实名制”和“实名”也绝非仅仅一字之差,“限制言论”和“限制发言者”更完全不同。不从法学的角度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区别,不但不可能开出正确的药方,而且还会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为所谓“网络实名制”补充非理性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