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高中同学中有两位才女,作文写得奇好。尽管她们的数学都不及格,但凭借几乎满分的语文成绩,还是顺利地考上了重点大学的法律专业。的确,好的律师都是驾驭语言的高手,好的法学家也一定要有深厚的人文功底。
但也必须看到:法律与文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条文讲究界定明确条理清楚,要说它美也只是逻辑上的美;诉讼程序强调证据证据和证据,过程烦琐冗长了无诗意;法律文书只谈要件只引法条,不作描写不准煽情。即使是作法学研究,采用的方法也主要是演绎推理和实证分析,没那么多荡气回肠或者鸳鸯蝴蝶。
说这些是为了澄清近两年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中的一些误区——不少相当文学的思路占据了本属于法律推理的舞台,被用来证明“实名制”的合理性。归纳起来,这些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为“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一条狗”,要让这所谓的“虚拟世界”真实化,就只有采用实名制。第二,实名制是大趋势,越来越多的博客和网站都主动采用了实名的方式,守法或者道德高尚的网民是不会因为实名而受到影响的。第三,“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说八道”,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网络都有管制,所以采用实名制并不必然侵害言论自由。
其实,如果我们将这些文学色彩浓厚的语言转化为理性的法律逻辑的时候,会发现它们都似是而非。
首先要澄清的是所谓“网络上,谁都不知道你是不是一条狗”的神话。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句话其实是一个比喻而远非对事实的描述。谁都知道,一个博客、一篇帖子的作者不可能是一条狗,而只可能是一个人。既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主体肯定是人,那么无论它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都是已经存在了的制度,不需要用实名制来作额外的背书。
有人读到这里可能会较劲,说问题在于网络虚拟、信息海量,不实行实名制就难以找到责任人。但是,这些理由还是太文学——在法律的语境里,“虚拟”从来不等于虚无,数字化则让海量的信息更容易检索。以现在的技术水平,要调查一个网络上的言论来源,只需要一名网络工程师和一台电脑,而要调查大街上突然抢走女孩项链的歹徒跑到哪里去了,我看要困难得多得多。按照“实名制”的逻辑,是不是每个人上街的时候都得挂个牌子,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监护人姓名呢?更何况,法律从来不万能,禁止性规范也从来不可能绝对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你能保证挂着牌子的路人就一定是牌子上所写的人吗?
其次,切不可把“网络实名制”和“实名的博客”混同在一起。作为一种制度,“实名制”要求行为人做出特定行为之前,先表明或者登记自己的真实身份,否则就是违法。换句话说,在“实名制”的要求下,一旦我没有履行“实名”的义务,那么无论我在网络上做什么,都是非法的。“实名的博客”则不然,它只是一种状态的描述——我自愿在博客上公布真实身份,那么我的博客就是“实名”的。只要我们认同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表达和言论自由,只要我们还承认发言人的署名权包括使用任何他想用的名字,那么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网络外,人们发表言论当然不需要像医生执业一样需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