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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一种政治

周业安 2009-09-14 21:51:51

一谈起公司治理,我们总会如祥林嫂般唠叨着几个老掉牙的问题,诸如高管怎么拿那么多钱,独立董事怎么不独立,小股东怎么总是被剥削,等等。却很少有人去思考,作为一种制度的公司治理背后究竟有什么?经济学家在剖析公司治理的时候,总是采取固有的老套路,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单独分析某个元素的性质及其后果。比如,在看待董事会的作用时,就单独把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拿出来说说,而不去深究这种规模和结构是从哪种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土壤比长出来的植物可能更重要。

明显的例子如关于德国日本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但凡这方面的文章都免不了强调: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股权比较集中,德国的工人参与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是最大特色;而英美则倚重发达的证券市场,股权的分散化和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发达的控制权市场相匹配,形成另一种特色。两种极不相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究竟谁好谁坏?其实很难定论。多数人更倾向于英美模式,因为英美模式看起来似乎能更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但多数人都没有注意到,假如英美模式如此之好,为何德国和日本没有采用这样一种模式?

一些学者倒是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于是花费心思去加以解释。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哈佛大学经济学系的施莱佛教授,这位天才型的经济学家带着一帮研究者思考: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受哪些因素决定的?为什么美国有发达的证券市场,而德国等欧洲国家和日本没有?他们通过异常艰辛的科学探索,最后得出结论,始作俑者乃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他们发现,凡是具有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采取习惯法系的,比如英国和美国等;凡是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地方,都是大陆法系的,比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在他们看来,因为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习惯法系中相关的法律条款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益,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所以股东才敢于持股,敢于进入证券市场,敢于参与股权日渐分散的公司当中。他们的研究成果以《法律和金融》为题发表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经济学界最顶尖的学术刊物之一)1998年第106卷第 1113-1155页上。

不过接下来的问题来了。法律和金融的理论看似有理,其实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最大的问题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习惯法国家和地区金融系统比较发达,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但不等于说一定就是前者决定了后者!特别是,就大陆法系来说,其内部的制度也千差万别,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就存在相当大的不同,其中德国的董事会中存在半数的工人董事;而日本则是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在整个公司治理当中起着关键作用。那么这些又是什么带来的呢?再进一步说,日本是学习德国的法律体系的,那为什么德国和法国等采取了大陆法,而英国则走上习惯法的道路?所有这些都需要给出一个法律体系内生化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在施莱佛教授等人那儿并没有得到充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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