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熟的发行市场中, 新股发行定价主要是投资银行在对发行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投资者的购买预期确定下来的,但是监管部门会有一个发行市盈率的窗口指导,而且这个范围一般都比较窄(监管者估算市盈在20-30之间),投资银行可作为的空间相对较小。其次,证监会发审委还对发行人的质量情况进行审查,承担了成熟市场下本应属于投资银行的义务和职责,最终的结果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抑价”是一种独特的系统性“抑价”,而不是市场机制下的“抑价”,它无法催生出市场力量的互动、市场中介的“声誉比较”和“声誉珍惜”,从而导致了一种奇特的“估价失真”。
坦率地说,在股权分置问题严重的时候,适当的发行市盈率管制也许是必要的。但随着市场结构性问题的逐步改善,监管部门需要的不是像今年这样全面淡化窗口指导原则,而是全面废除窗口指导原则,彻底扩大承销商和保荐人责任,设立保荐人信用动态跟踪系统(法人风险自然人化),使得监管部门从市场的责任和义务中解脱出来,让市场主体恰如其分地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严厉追究、监督、打击违规以及整体风险控制上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