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楼房的楼道里起先没有灯,其中一户人家,权且称之为张三家,觉得很不方便,于是主动装了一盏。于是,三户人家都觉得生活在光明之中,走楼道非常惬意和安全,按经济学的说法,灯光给三户人家都带来了正的效用。 但是,当灯泡坏了的时候,谁负责更换灯泡?如果是线路坏了,谁负责维修?
邻居李四和王五可能会想,反正是张三先主动装的,就等着张三继续更新和维护吧。问题在于,更换灯泡和维护线路是要付费的,而目前这个费用仅仅是张三一家承担,可灯光是三户人家共同享用的,张三肯定觉得不公平啊。一开始可能张三还有积极性做这好事,可时间一长,每每看着李四和王五那占便宜的得意表情,就气不打一处来。李四和王五的占便宜行为显然给张三带来了负效用。这负效用的累积最终让张三觉得维护楼道路灯是不划算的,于是最终选择放弃。结果,三户人家又重新回到黑暗年代。
很显然,张三、李四和王五三户人家陷入了一个“困局”。这个困局的产生来自李四和王五的免费乘车行为,也就是俗称的占便宜行为。由于李四和王五两家占张三的便宜,使得张三维护楼道路灯的激励衰减,并最终导致困局出现。大家看到这,也许会心一笑。因为这类社会困局在现实当中几乎比比皆是。每个人在一生当中几乎都要遇到几次。譬如,城市里高楼住户的高空抛物;街道上随时偶遇烟头和其他垃圾,如此等等;再譬如,渔民发现,只要某个水域说不清楚是谁家的,那么谁都可以任意捕捞,结果这个水域的渔业资源迅速枯竭……1968年,美国学者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就叫“公地的悲剧”,首次系统地学术化地讨论了我们所经常偶遇的这些社会困局。由此引发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如何才能走出这类困局?
表面上看,走出这类困局似乎并不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产生这类困局的根本原因是其中某些成员(比如李四和王五)得到好处却没有为此付费;或者说一些成员(比如张三)付出了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好处。那么解决困局的办法也就是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每个社会成员所得和所失对应起来。制度之一就是张三提供路灯服务,然后法律赋予其向李四和王五收费的权利。制度之二就是张三、李四和王五达成一个协议,轮流提供路灯服务。制度之三就是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委托某个机构,比如物业,来统一提供路灯服务,相关费用由该机构负责向三户人家收取。制度之四就是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授权让某个政府组织来统一管理,比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居委会(事实上的政府派出机构),该机构负责向三户人家征税,然后用该税收来提供路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