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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之争:盛大诉谷歌求解

21世纪经济报道 辛苑薇 2009-03-06 01:51:06

更让盛大文学“头疼”的是,网络文学盗版又出现了新的盗版方式。据陈明峰介绍,某些盗版网站有组织的发动写手,以委托创作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大量创作盛大文学作品的“后传”、“前传”、“外传”等各形式的同人作品,这些作品往往直接引用原作中的人物、情节等主要创作元素,并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和读者群基础,在短期内迅速积聚人气。

此外,很多网站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还会采取种种伪装,或者是改头换面,把自己打扮成搜索网站或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是采取嵌入式盗链的形式,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

“对于这些形式的定性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侵权与否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资借鉴的判例也非常少,诉讼结果常常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陈明峰说。

《版权法》待升级

针对网络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处长赵秀玲认为,对于网络版权保护,目前从行政管理和法律规范上比较清楚,在行政执法上也没有遇到太大适用问题,要整治网络盗版问题,关键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网络盗版网站的打击力度。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则认为,传统版权法未触及作品商品化过程中的问题,因为版权作品商品化领域存在商业基本秩序问题:正当与不正当竞争,那么《版权法》是否已经不够灵活以对现代作者的努力成果提供保护了呢?《版权法》是否也要引入反正当竞争呢?目前,法律界还没有统一观点,需要专家进一步探讨。

对于文学网站和搜索引擎之间的纠纷,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因为搜索引擎正面作用大于负面作用。”游闽键认为。

游闽键表示,所谓“明知或者应知”,在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标准;法律本身是为经济服务的工具,在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认知标准。因此,应该对“明知或者应知”做进一步限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服务商的主观过错,在确定“应知”标准应注意平衡,不可过去宽泛,以防对网络行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此外,游闽键还认为,“搜索引擎无法辨知用户访问时,访问的网站到底是A网站还是B网站?这个时候,这种行为应该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是一个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那么版权局就应该管,如果说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该工商局管。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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