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行大大地推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的实践。至2009年6月,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电影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在筹建当中。以“大明星案”中所涉及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例,该协会于2008年5月28日成立后,立即接手了条例制订前临时作为音像制品集体管理者的“中国音像协会”的职责——尽管后者也是一个非经营性的组织,但作为一个行业协会,中国音像协会还是无法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别要求,因此也就不能再做集体管理的工作。行业协会且如此,营利性企业法人就更不用说了。
可是,在大明星案及类似事件中,天合公司的存在却让人不无忧虑。在名为“北京天合文化集团公司”的企业率领下,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营利性卡拉OK收费企业网络,甚至形成某种“卡拉OK版权费市场”的新闻也早已被见诸报端(《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9月9日、2008年09月20日)。这种版权许可和收费模式将本应由音像协自己从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变相出让给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从而令法定的非营利行为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性行为。且不说版权费中的很大一部分必然被作为企业利润保留,单是纯粹多重转付中的管理成本和多重税收就已很可能抵消了集体管理本应节省下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落到作品的两端——著作权人和真正的作品利用人(卡拉OK消费者) 身上,显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初衷相悖。
简而言之,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提供了较为充足的制度资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当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坚持立法初衷的时候,版权许可市场才能和谐健康地发展,知识产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最终目的也才能得以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