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证监会修改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之后,8月28日晚间沪深两所分别公布了具体实施措施。
在这两份全称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行为指引》(下称《指引》)的文件中,沪深两所就两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各种情形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拥有两市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3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适用于该指引。
《指引》要求,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后者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其中,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如果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2%且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的增持计划,例如后续增持的主体,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安排、方式和条件(如有)。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股东在实施后续增持计划时,如果出现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应该在增持当日通知上市公司,由公司次日发布增持的进展公告。
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在公告的同时,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新修改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核准公告中,相关股东还需要就其增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持有期间做出新的承诺或者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一并予以披露。
当然,如果相关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股份超过2%的比例,则不适用于沪深两所的指引,同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不能够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而是要按照正常程序申请豁免要约义务。
而对于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行为,则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自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自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此外,为了避免相关股东利用身份优势获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沪深两所的《指引》还规定了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相关股东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是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是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