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部门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一介码字工作者,也不懂得怎么上书,几条粗浅的建议,就写在这个角落。
第一,保障性住房建设,亟须定量、定性。全国三年投资9000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消息,吓着了一些地产商。有些人民群众听了哈哈大笑:吓坏这些奸诈的地产商最好了。问题是,我们不仅需要政府来建设保障性住房,也还需要地产商来开发商品住房。保障房建设是长期规划还是短期目标,9000亿元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从哪里来,建设期限有多长,总套数有多少,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份额有多大,购买保障住房的人群如何认定等,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予以定量、定性,并且尽快向社会公开。
保障房与地产商有什么关系?中央希望通过房地产拉动相关产业,带动经济增长,不能仅是保障房,还得靠商品房。对保障房定量、定性了,地产商才知道应该投资开发多大规模的商品房。否则,商品房建多了,形成积压或烂尾,不仅影响市容,也影响经济;建少了,供不应求,势必驱动房价上涨。
第二,何谓改善性住房,亟须定义。既然权威部门已经宣布,“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那就不能一说了之。什么叫“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算不算?城乡和住房建设部与央行、银监会应该坐下来,界定清楚,并公之于众。否则,易令人感觉不太严肃。
个人建议,现阶段,出于刺激住房消费、拉动内需的需要,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定义还是宽泛一些比较好。将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购房行为,都纳入进来。当然也不是“大”到无边,譬如,别墅或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等,就不应包括在内。
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认定相伴随,银监会宜尽快调整对第二套住房的贷款细则。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个人建议,第二套房贷政策也应宽松一些,坚决取消第二套房执行1.1倍的利率规定,而代之以二套房首付三成、执行一般利率的规定。但对贷款人的资信和收入的审查,不可放松。
第三,宜尽快出台以房贷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既是减税的应有之举,也是鼓励住房消费的动力之一。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相比,此项政策能让购房人得到更多实惠。当然,这也是经济景气下行周期时的短期政策,可以借鉴1998年上海的做法,规定实施年限。譬如,可以本届政府任期为期限,建议以房贷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2日。如果政府部门觉得不可让所有购房人都占到这个便宜,可规定只有购买普通住房和改善性自住房的居民,才能将贷款利息抵扣所得税。如若可行,还应尽可能简化购房人的办事手续,将银行信贷系统与税务系统做一种链接,将个人所得税从税务部门直接划转到银行信贷部门。
个人认为,这是真正利民的大好事。但出台这种减税政策,是否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没有研究。若需要,与减税政策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好了。
值得提醒的是,任何涉及民生和社会的重要政策或决策出台前,都应进行基层调查,足够代表性的论证或听证,对其实施后果有前瞻性的预测分析,才不会到时候顾此失彼,冷热不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