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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燃油税非彼燃油税
时寒冰  2008-11-26 9:52:13

有关燃油税的消息早已经铺天盖地,作为一个长期呼吁以燃油税替代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的人而言,这应该是一个好消息。可是,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从现在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有关部门弄出来的燃油税,绝非我苦苦呼吁的燃油税。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所谓的燃油税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实施燃油税费改革。我要说的是,发改委等部门闭门造车,做出来的燃油税根本不是公众期待中的燃油税。现在讲讲具体理由:

其一,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是附加收费,我查询了多个国家的燃油税,没有看到哪个国家把附加类的收费纳入到燃油税中。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本来就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就应该取消了,如今,把它们趁燃油税出台之机合法性、永久化,是典型的“借壳上市”。

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为例。计价管[1998]1104号《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是这样表述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

显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是“各种收费(包括乱收费)”的集合体。

我国的公路建设尤其高等级的公路建设,资金投入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投入,而且,几乎全部的高速公路都是收费的,体现出来的是纯粹的经营性特点,而非公共产品的特点。说得再明白点,如果公路是收费的,就不应该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就好比开饭店,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无论租或建饭店都是必须的投资,难道你还要弄个“饭店建设费”向消费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同样如此。既然如此,客货运附加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都已经不复存在。

并且,根据规定,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0号)规定执行。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修建楼堂馆所;不准用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弥补征管单位经营亏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精简人员,杜绝浪费,严禁挪用,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但是,负责对公路客货运费使用监管的是“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很难起到监督作用,再说了,以现有体制,莫说预算外资金(公路客货运费属预算外部分)的管理,就是预算内资金的管理何曾让公众放心过?

因此,如果出台燃油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与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必须取消,而不能纳入到燃油税中合法化和长久化。

其二,把“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作为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的前提,只是表面上看起来让利于民。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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