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国证监会10月9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后,10日晚,沪深两交易所分别公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规范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保证相关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后,需要公告相关决议、回购报告书(预案)和相关材料。
其中回购报告书(预案)应当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和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等情况的分析等。
根据证监会《补充规定》,独立董事需要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指引》要求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回购股份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二是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三是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按《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前往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和各定期报告中,以及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次日和回购股份每增加1%事实发生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至少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
而针对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前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回购完成之后,上市公司应该对照回购方案进行公告并就回购行为对公司影响进行说明,同时确定回购股份的注销日。完成股份注销之后,上市公司应当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此以外,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出现,沪深还要求提交在回购股份公布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至交易所备案,具体包括《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