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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何以能自我实施?

董志强 2008-12-12 21:35:02

制度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譬如,许多经验研究支持了有效的产权保护与经济绩效的高度相关性。但对于制度研究来说,这可能只是开始而非结果。因为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并没有揭示两者之间的因果机制。制度研究必须考察互动交往的个人是如何受到激励,并清楚地权衡各种因素然后选择某一行为,而个体行为交汇的结果决定了经济绩效。也就是说,制度研究必须深入探析人们遵循或背离制度行为背后的动机。

在广为流行的新制度主义著作中,它们把制度视为行为的规则。经济制度决定人们的经济行为,而经济制度本身又是靠政治制度来界定的,政治制度的实施力量则来自第三方暴力机构。换句话说,新制度主义隐含的一个前提假设是作为规则的制度总是可以实施的,人们的动机可以变得不重要,因为不管人们是否自愿遵循某个规则,该规则总是可以通过政治力量强加在人们的头上。

但是,这样的隐含假设不仅不符合现实——我们的确看到许多的制度即使依靠政治力量或者第三方暴力仍无法有效实施,名存实亡的法律规令实在太多了——而且也无法真正理解制度何以对人们产生行为的激励。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某些社会规则会被社会中的人所遵守(不管这些规则来源于国家内部抑或外部强加),而另一些规则却被人们所忽略。它也无法解释,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政治力量或者第三方暴力机构实际上也是一个博弈参与人,那么他们作为博弈参与人为什么有动力去维护某种规则?尤其是,它更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建立了增进福利的政治秩序,而另一些国家却没这样做;或者更一般地说,为什么各个社会会沿着完全不同的制度发展路径演化,为什么有的社会没有采用那些在经济上更加成功的制度——而这恰恰是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的中心问题。

与新制度主义不同,演化制度主义注重了制度的动态变迁过程,因而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回应。比如,人们遵守某项规则是因为这项规则所对应的行为是恰好对应于演化稳定策略;演化均衡的多重性本身也意味着多元化的演化,等等。但是演化制度主义避开了激励问题,将行为变化归因于各种演化的力量,个体常常被假设为近视的、遵循行为惯性的人,忽略了个人在制度认知和有意识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远见,因而也难以为人类社会的演化过程提供那个人满意的微观基础。

在许多的制度研究尝试中,格雷夫提出了比较历史制度分析视角,试图整合多种制度主义的分析,真正地提供一种探讨制度发展路径多样化的起源及其影响的分析方法。他是否(能)做到这一点,也许仍有待检验。但是,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的确提供了许多新鲜的思想。它遵循博弈论制度学派的理念,将制度视为博弈均衡现象加以研究,并重在探讨制度何以能自我实施;同时人们的认知模式以及遇见他人行为的能力又如何影响着制度变迁;制度本身又如何强化或破坏其自身的实施过程而导致制度内生变化,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格雷夫提出的内生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一项制度可能导致该制度本身的变迁——应该说早在马克思就有这种内生制度变迁的思想,比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制度本身将会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消亡——不过格雷夫在更一般的层面上阐明了,由自我实施的制度诱发的行为为什么以及将如何影响这些制度的长期稳定性。其理论的要点是,博弈的有些方面在短期是不变的,可视为参数;但这些方面在长期是受博弈行为所影响的,因此又具有变量的性质,格雷夫称这些方面为准参数。这个思想也可以表达为,在短期是制度激励或约束人们的行为,在长期是人们的行为决定着制度。在长期中,短期中的制度自我实施的结果累积的长期效应通过影响准参数可能会增加或减小该制度所能适用的参数值及其情形范围,从而强化制度本身或者为其本身掘下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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